“今年以来我们在选择项目上更加注重企业的质量,上半年在尽职调查后放弃了一个大型的并购重组项目。”一位从事投行业务的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说,在监管升级的态势下,律师事务所在承揽和承做投行项目上都越发谨慎。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律师自IPO、并购重组等证券业务领域成为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但是,发展快带来的问题也十分明显。记者采访发现,一方面,律师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团队制使得抢案源成为他们的“命门”,不免有少数律师为抢案源在承揽承做时放松对项目质量的把控;此外,不同律所的内核机制也存在差异,有少量小型律所甚至不设内核委员会,投行项目由律师本人把关。
不过,自去年证监会开始中介机构整顿工作以来,情况正在发生改观,且“双线”监管机制已经逐步常态化,即一边抓检查和处罚,一边抓规则和制度。
第一财经记者从监管层获悉,证监会正在研究修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律师事务所从事IPO、并购重组证券法律业务细则。10月13日,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处理情况,专项检查中对9家律师事务所及13名律师下达了行政监管措施。
“双线”监管常态化
10月13日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处理情况。证监会表示,今年3月组织开展了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本次专项检查由北京证监局、上海证监局、江苏证监局、浙江证监局、安徽证监局、湖南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具体进行,共抽查21家律师事务所从事的47个IPO证券法律项目。
对于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各检查单位依法对8家律师事务所、10名律师采取了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3名律师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对1家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证监会表示,未来将继续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检查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责。对检查发现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法律规定未勤勉尽责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相较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其特殊性。2002年国务院推行行政制度改革,取消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审批,自此任何律所及律师均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这就为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提出更大挑战。证监会的应对机制只有一个,那就是加强监管,同时完善规则制定。2010年证监会出台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为后续规则制定提供基础。
“目前,我会正在研究修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律师事务所从事IPO、并购重组等证券法律业务细则,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制度体系。”证监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另一方面,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以“专项检查”为抓手,督促律所提高执业质量。
处罚“到人”
近年来监管层对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加大了惩处力度。根据第一财经统计自2013年4月至今年上半年,有9家律师事务所、20余名律师受到证监会经济处罚和警告,单就2017年5月31至6月27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有3家律师事务所,7名律师受到证监会的处罚,罚没总金额达到1620万元,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不仅被没收项目业务收入,更是受到了证监会处以5倍的顶格处罚。
一家成立了近20年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律所一旦遭到证监会的处罚,将对其业务带来全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证监会或会加大对律所负责的其他投行项目的审查,律所存量投行项目将会受到牵连和影响。比如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今年3月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联手运作“忽悠式重组”,事后作为该项重组法律顾问的天元律所遭到包括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至少8家上市公司解聘。另一方面,这将对律所承揽新的投行业务带来难度。
监管层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加强也值得重视。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自2013年至今处罚的投行律师个案中,证监会给予律师的监管措施主要是警告。而在2013年对万福生科案件的处罚中,万福生科IPO相关法律文件签字律师刘某和胡某被证监会列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某券商董事总经理表示,在近年来的律所被罚的实例中,律所被罚多是因为关联关系遗漏、存款及应收账款查证不到位、实地调查未作笔录、现场调查不全面、法律风险查证不到位、法律意见与事实不符、讨论记录缺失、材料形式不规范以及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等问题。
“出现前述问题多是由于律师确实并未尽到勤勉责任,”国内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除存款及应收账款查证不到位问题外,实地调查、法律风险查证、讨论记录等均是律师开展业务必须遵守的流程性规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律所的实操层面均有指示和规定。
10月13日证监会在通报中亦表示,有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尚未完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从业理念,不能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查验证,存在“轻过程、重结果”的情况,在未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下,便出具法律意见书,严重影响了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还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含糊措辞,出现文字、数据等错误,不重视工作底稿的制作与保存。
内控机制是关键
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律师在资本市场当中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从为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进行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到鉴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再到新三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证券法律业务当中。
不过在过去几年中,面对强监管,律所内控机制不健全也逐渐暴露。证监会10月13日就曾表示,部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实现律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突出表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不注重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复核制度、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防范制度的建设,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虽然建立了内部管理制度,但是流于形式,不能有效执行。
前述律所合伙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越来越多的律所被处罚,外部原因肯定是因为监管加强,但是从内部原因来看,首先是律所的过快扩张。从2010年至2015年之间,部分律所从几家分所扩展至全国的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律师规模从几十人扩张至几百人、甚至上千人,律师多是挂靠在某律所旗下,这使得律所团队质量参差不齐,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同时部分律所实行团队制,抢案源成为他们生存的命门,不免有少数律师为了抢案源在承揽承做时放松了对项目质量的把控。
不同律所的内核机制也存在差异。该合伙人告诉记者,一般而言大型律所均设有内核委员会,但是不同的律所内核机制有所差异、对项目审查的深浅度也不同。“我们写出的《法律意见书》会以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内核委员会,内核委员会设有两轮的审查机制一般用三天到一周不等的时间审查,如果发现重大的风险点将会和主办律师进行沟通。”他进一步说,有的小型律师事务所或不存在内核委员会,投行项目由律师本人进行把关。
不过随着监管加强,情况正在发生改观。证监会13日表示,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执业的规范化,特别是经历了去年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专项检查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范性与执业质量提高明显,发挥了较好的资本市场合规把关作用。
“能够看到证券律师的担当精神提升,敢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人说‘不’,发挥看门人的作用。”前述证监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大部分律所根据法律要求,制定了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复核制度、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也越来越重视执业规范化,履行法定职责和核查验证的义务。
来源:第一财经